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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商显】申请人以假乱真骗补助,关键证据扭乾坤

来源:未知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4
摘要: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古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的这句话特别让我印象深刻,此前的其他文章中,我也引用过。原因无他——仲裁庭的墙上,写的就是这句。

 

当时的我是惊恐障碍发作最严重的时候,记得在去开庭的路上,我躺卧在出租车后座。两个小时的开庭过程,也许是太专注于击溃对手了,身体竟然毫无异样。然而,一开完庭,又不行了,整个人瘫在马路边上等出租车,那场面不是一般的滑稽可笑。

 

所以对这个案子、对这句话,我印象特别深。

 

案情不复杂:2009年,老张在光明区开了家公司,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器的研发、销售,公司发展不错,光明区政府针对区内高新企业的扶持也比较多。

 

 

2017年,老张公司跟A公司签了一个申请政府补贴的合同,这个补贴属于深圳市和光明区两级针对高新企业的专项补贴,申请成功后按照实际领到的补贴支付服务费。

 

A公司协议签署后做了一些工作,老张公司也成功领取到了政府的专项补贴,但是老张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A公司不乐意了,按照合同约定把老张公司起诉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申请补贴的服务费几十万,律师费几万,仲裁费几万。

 

初一看上面的事实,好像无可争议,合同签署得明明白白,服务也提供了,补贴也拿到了,不给钱不对啊。

 

这里面一定有什么隐情。

 

老张给我一一道来:在与A公司签协议前,一直都是B公司与我们合作,都很多年了,这个项目也与B公司签了委托合同。因为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不到位,不知道怎么的又与A公司签署合同了。尽管A公司也提供了一些服务,但事实上,我们把补贴的费用都支付给了B公司。现在A公司又起诉我们要钱,那我们不是冤大头了。

 

A公司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支付服务费266000元;

2、请求支付滞纳金53200元;

3、请求支付仲裁费用30000元。

4、请求支付律师费30000元

 

A公司的证据还挺充分:有合同,有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老张公司财务回复确认欠款事实的聊天记录截图。

 

在一番证据搜集和案件交流梳理后,针对本案办案思路,我提炼了2个需要突破的焦点问题,并整理出以下代理意见:

 

1、A公司究竟有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

 

A公司为老张公司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前期咨询服务,A公司虽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咨询服务协议》,但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显然是不够的。

 

反观B公司,B公司除了有和老张公司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大量的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其为老张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咨询、材料准备服务。电脑中还存有数十份上千页的B公司为老张公司申报政府补贴的原始文档。

 

很显然,如果A公司确实提供了约定服务,却自始无法提供一份为老张公司申报政府补贴的材料,无法自圆其说。且在老张公司已经和合作多年的B公司就同一项目签有一份协议的前提下,老张公司再委托A公司为其申报,与常理不符。孰真孰假,一目了然。

 

2、老张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及支付多少服务费用。

 

上面解决了谁实际提供了专项补贴申请的服务。那么对于A公司而言,虽然其未提供实际服务,但老张公司显然是单方毁约,解除了合同。如此,A公司岂不是明显被侵害了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老张公司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呢?

 

再仔细看合同,合同约定了「甲方不得无故终止该项目,合同期限内不得将该项目转给其他中介机构申报,不得避开乙方独资申报,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需支付贰万元给乙方作为前期项目咨询与申报的服务费」,即老张公司虽然违约,但仅需支付20000元违约金即可。

 

综上,最后我们与老张沟通讨论后,提供如下方案:合同的履行主体非A公司,A公司未实际向老张公司提供项目申报服务,老张公司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但老张公司确实违约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当然,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还将B公司为老张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电话、邮件、聊天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化,并在庭上一一呈现。

 

庭审时我们还申请了B公司项目负责人出庭作证,向法院展示了上千页B公司为老张公司申报财政补贴拟定的申报材料,现场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项目项目申报系统,并现场拨打了申报系统中登记的手机号码,证实了该号码为B公司项目负责人。

 

庭审异常激烈,对方也申请了A公司的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出庭作证,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控辩。最终,仲裁委基本按照我方的意见和观点来裁决。仲裁是「一裁终局」,对方没有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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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案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还指出,因政府补贴属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若咨询服务协议中规定受托方收取委托方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20%作为项目申报服务费的,该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1条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转换一下表述方式,调整为「委托方根据所获得金额的20%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以委托方其他自有资金支付」,即可规避。

 

律师点评

 

1、加强合同管理

 

本案究其根本,是因企业合同管理混乱而引发的纠纷。合规管理,是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是企业规避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查、签订、履行、追责、合同检查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审批流程,由指定人员或部门负责合同管理事宜,保管公司公章,避免出现合同印章管理不当被盗用、冒用的情形。

 

2、对企业申报政府补贴的启示

 

目前,深圳市和各区针对商用显示系统产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较多,力度也较大。尤其是在疫情未结束的大环境下,建议各企业及时关注政府政策,全面解读,全盘规划,享政府补贴,谋企业发展。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本次仲裁,我方申请了证人B公司销售经理小李出庭作证,由小李向仲裁庭详述其为老张公司申报2018年度政府补贴的全过程,并向仲裁庭展示了其电脑中存储的系列申报材料。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书中用长达2页的篇幅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论述。可以说,在本案中证人证言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这里提示各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处理得当,可以是一把有利的诉讼武器,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4、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在仲裁庭庭审中,仲裁委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在仲裁裁决分析意见部分反复引用微信聊天中的内容作为论据。在此,再次提醒各位在日常交易和沟通中应当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易被篡改,故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未进行电子证据固化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般不予采信。若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键,建议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电子证据固化,提高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关于作者
 

 

作者:余翔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特聘法律顾问。

 

若读完本文还想进一步向作者请教,读者可以致电作者本人沟通,电话:188252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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